租客轉租單位:準租客怎樣查同意書和剩餘租期?
放租者若本身只是租客,你將簽的是分租或轉租安排。簽約付款前,先看原租約有否禁止或限制轉租、需要的業主書面同意是否已取得,並核對分租日期沒有超過原租約的有效期。

先確定誰有權把地方租給你
業主直接出租與原租客再出租,涉及的文件不同。後者是原業主與原租客已有一份原租約,再由原租客把全間或部分單位租給分租客。先要求看原租約,核對物業地址、原業主與原租客、租期,以及描述租用範圍的條款;如文件有個人資料,可請對方遮蓋與核實無關的資料,但不能遮掉關鍵條款。
地產代理監管局建議處理轉租的代理查閱原租約,確認有無限制或須先取得業主同意,並在租賃資料表列出原租約雙方、租期及分租範圍等資料。直接與原租客接洽時,你同樣可要求這些資料,以免只憑放盤相片或口頭說明作決定。
| 要核對的文件 | 它回答甚麼問題 | 不足時怎樣做 |
|---|---|---|
| 原租約 | 原租客是否承租該單位、可否轉租、何時到期 | 要求看相關完整條款及簽署頁 |
| 業主書面同意 | 原租約要求同意時,業主是否同意這次轉租 | 取得涵蓋單位、範圍及租期的書面確認 |
| 擬議分租約 | 誰收租、租哪一部分、何時開始與結束 | 把日期及範圍與原租約逐項對照 |
看禁止條款,也看同意是否涵蓋今次安排
原租約可能完全禁止轉租、要求事先同意,或對可轉租範圍設限。地產代理監管局指出,如原租約禁止轉租,原租客須先取得業主書面同意,才可轉租。不要把原租客說「業主知情」、管理處准許出入,或之前有人住過,當作業主對今次轉租的書面同意。
核對同意書是否來自原業主、指向同一單位及擬租部分,並與原租約要求一致。如原租約條款與同意書有歧義,先請雙方書面澄清;如果拿不到所需同意,先不要簽或交按金。若由代理處理,可要求代理在租賃資料表及分租廣告清楚列明這是轉租。
把分租日期放進原租約時間線
分租期不能長過原租約租期。例子:原租約在 2027-06-30 結束,原租客便不能單憑「應該會續租」承諾你住到 2027-12-31。若原租約有提早終止、違約或續租條款,也要問清楚它們如何影響可住時間;續租期未有文件確認前,不要當成已取得。
分租約應寫明原租客與分租客姓名、確切房間或全屋範圍、共用地方、起止日期、租金及按金、交匙與退還安排,並與原租約及同意書一致。簽約前把三份文件的日期並排比較;如原租期快完結,可要求先取得有效續租及所需新同意,否則改找租期清楚的單位。
- 原租約的到期日是否晚於或等於擬議分租約到期日?
- 原租約若可提前終止,分租約如何通知、交還按金及處理交匙?
- 分租的是全屋還是指定房間;共用地方有否寫清楚?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