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屋第二市場證明書日期:發出、到期及交易節點
不同證明書及批准信有不同日期要求。把發出、到期、申領和合約節點排成同一時間表。

每份文件保留原有期限
從實際批准信及證明書抄錄日期與適用條款,不只記文件收到的日期。綠表與白表路線、發出單位和文件種類不同,期限不能互相套用。
把預計簽約日交予律師或負責交易的人員,核對證明書和所需提名程序是否仍適用。臨近到期或資料有變,按官方安排處理,不自行假定可續期。
文件日期與交易日期一起看
表格不自行判定仍然有效。
| 要記錄的事 | 資料 | 跟進 |
|---|---|---|
| 信件 | 發出日及辦理要求 | 核對申領期限 |
| 證明書 | 生效、到期及範圍 | 按原文核對 |
| 合約 | 預計及已簽日期 | 交予律師確認 |
| 變更 | 資料及處理狀況 | 向發出單位跟進 |
例子:收到日期不是發出日期
文件較遲才收到,仍須按其原文日期核對期限,而不是把收到當日視為全部期間重新開始。保留信件及通知作依據。
每個節點都有文件依據
- 發出與收到日期分開
- 有效性由適用文件核對
- 延期不自行推定
